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保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0日止累計41,53
8元正未給付,其中39,571元為消費款;1,967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
2),(003),(004)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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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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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保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6179元│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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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保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981元│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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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周保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1978 │ │4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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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周保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33元│ │4月2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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