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靖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靖喬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915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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