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邵煜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邵煜昇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
起至民國110年11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
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
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1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5650元整,及
自民國104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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