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76號
TNDV,104,司促,9376,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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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柯楷潔即柯郁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十四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柯楷潔
  即柯郁麒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欠本金新臺幣15,627元整,及自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
  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
  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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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