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巫孟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巫孟勳於民國84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8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98元
及費用118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巫孟勳於民國8
3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
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70元及費用12144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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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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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巫孟勳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0156 │ │0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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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巫孟勳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2016 │ │0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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