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33號
TNDV,104,司促,9033,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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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巫孟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巫孟勳於民國84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8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98元
  及費用118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巫孟勳於民國8
  3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
  年1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70元及費用12144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0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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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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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巫孟勳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0156 │     │0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巫孟勳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2016 │     │01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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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