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702號
TPDV,90,重訴,702,2001032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照
              送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七號十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克強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叁萬零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零捌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陸
     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1頁


參考資料
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