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00號
TNDV,104,司促,880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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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育 即吳紫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育 即李吳紫嫻於民國9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
    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97年
    03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3日止累計
    143,980元正未給付,其中57,081元為本金;85,899元
    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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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育 即李│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7081 │吳紫嫻  │4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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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