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23號
TNDV,104,司促,8723,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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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旻道即謝燿謙
債 務 人 謝璿全即謝士松
債 務 人 梁云即梁淑雅
一、債務人謝旻道即謝燿謙謝璿全即謝士松梁云即梁淑雅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旻道即謝燿謙於民國98年11月至99年11月間邀
   同債務人謝璿全即謝士松梁云即梁淑雅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174,1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
   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旻道即謝燿謙自就讀學
   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璿全即謝
   士松、梁云即梁淑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74144│謝旻道即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元     │燿謙、謝璿│2月4日起  │     │      │
│  │      │全即謝士松│      │     │      │
│  │      │、梁云即│      │     │      │
│  │      │梁淑雅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謝旻道即謝│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144│燿謙、謝璿│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全即謝士松│      │      │百分之十,逾期│
│  │   │、梁云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梁淑雅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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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