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9號
TNDV,104,司促,8719,201504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陳光修
債 務 人 唐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光修前於民國93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唐玉
    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219,00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光修自民國103
    年12月1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8,599
    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唐玉美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