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04號
TNDV,104,司促,8504,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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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解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①緣債務人解富翔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18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整,借款期限
     自102年7月1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15.94%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
     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
     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
     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2月17日,其後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
     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①緣債務人解富翔於89年3月2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附表所示利率計
     算之利息(惟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
     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
     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另按前述利息加計10
     %之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
     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違約金。
     ②查債務人解富翔自102年5月17日起至104年1月7日
     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4年3月8日止,尚
     有113274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
     1059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迭經催告無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7│解富翔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94% │
│  │3974元 │     │2月1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77│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8.73% │
│  │750元  │     │月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12│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5.73% │
│  │257元  │     │月9日起   │     │      │
├──┼────┼─────┼──────┼─────┼──────┤
│ 004│新臺幣26│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9.98% │
│  │24元  │     │月9日起   │     │      │
├──┼────┼─────┼──────┼─────┼──────┤
│ 005│新臺幣13│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7.98% │
│  │325元  │     │月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73974│     │月19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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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