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解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①緣債務人解富翔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18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整,借款期限
自102年7月18日起至107年7月1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15.94%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
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
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
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2月17日,其後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
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①緣債務人解富翔於89年3月2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附表所示利率計
算之利息(惟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
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
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另按前述利息加計10
%之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
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違約金。
②查債務人解富翔自102年5月17日起至104年1月7日
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4年3月8日止,尚
有113274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
1059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迭經催告無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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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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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7│解富翔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94% │
│ │3974元 │ │2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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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77│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8.73% │
│ │750元 │ │月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12│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5.73% │
│ │257元 │ │月9日起 │ │ │
├──┼────┼─────┼──────┼─────┼──────┤
│ 004│新臺幣26│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9.98% │
│ │24元 │ │月9日起 │ │ │
├──┼────┼─────┼──────┼─────┼──────┤
│ 005│新臺幣13│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7.98% │
│ │325元 │ │月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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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解富翔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73974│ │月19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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