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壬○○ 原 告 甲○○ 原 告 巳○○ 原 告 G○○ 原 告 子○○ 原 告 庚○○ 原 告 F○○○ 原 告 戌○○ 原 告 E○○ 原 告 天○○ 原 告 B○○ 原 告 酉○○ 原 告 癸○○ 原 告 丙○○ 原 告 C○○ 原 告 H○○ 原 告 A○○ 原 告 己○○ 原 告 D○○ 原 告 辰○○ 原 告 宇○○ 原 告 辛○○ 原 告 黃○○ 原 告 寅○○ 原 告 地○○ 原 告 玄○○ 原 告 午○○ 原 告 宙○○ 原 告 丑○○○ 原 告 卯○○ 原 告 方愈錦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亥○○ 原 告 申○○ 原 告 未○○ 原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軼季 住: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訴外人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 新建工程局之新台幣一億三千六百十六萬二千八百五十二元之債權存在。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相同被告提起訴之 聲明、事實及理由完全相同之訴訟,業據本院調閱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八號卷 宗查核屬實。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 認為不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曉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