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92號
TPDV,90,重訴,592,20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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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三十六號
  送達代收人  吳鎮仁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五八號B1
  被   告  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十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二六0巷四0之一號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六七六巷十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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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