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三十六號
送達代收人 吳鎮仁 台北市○○區○○街一段五八號B1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柒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
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叁拾肆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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