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致遠即高加醫科診所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