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19號
TNDV,104,司促,8319,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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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致遠高加醫科診所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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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