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84號
TNDV,104,司促,8184,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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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王翰昇
債 務 人 曹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翰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
  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債務人王
  翰昇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曹秀芳
  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王翰昇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
  負連帶清償責任,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2
  222元,專案補償款12688元,共計新臺幣34910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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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