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61號
TPDV,90,重訴,561,20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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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芬
                   送達代收人 林俊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
     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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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