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33號
TNDV,104,司促,7933,201504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郭漢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