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69號
TPDV,90,重訴,469,20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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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陳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法計算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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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