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88號
TNDV,104,司促,7288,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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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藍陳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叁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②叁萬零柒佰零玖元
  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①十八點二五②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陳麗蘭於民國92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87,307元正未給付,其中3
    1,218元為本金;56,00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藍陳麗蘭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3月23日止累計74,310元正未給付,其中
    30,709元為本金;43,017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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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