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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99號
TNDV,104,司促,5099,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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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
債 權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債 務 人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外,另請求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之利息,惟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說明本件債務約定
  之清償日為何日,而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固另狀更正
  利息起算日為104年2月25日,然仍未釋明約定清償日為何日
  等。債權人既未指明約定清償日為何日,本院無從審認債權
  人前開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適法,則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
  最早應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時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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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