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8號
TNDV,103,重訴,198,2015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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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鄭番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火清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176元(80,00
0×6+559,1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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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