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8號
TNDV,103,醫,8,2015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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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如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醫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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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