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97號
TNDV,103,訴,997,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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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97號
原   告 郭汯潓
      郭淑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東隆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堂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召開之股東會有關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之決議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且該確 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必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 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 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 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 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 31號判例足資參照)。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關於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要件亦應為相同解釋。查原 告先位之訴部分,主張其為被告公司股東,而被告公司於10 3年6月21日召集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有關出售被告 公司廠房之議案(下稱系爭議案),經表決結果,未經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提起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之訴 ,其係就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提起確認之訴。又系爭決議 是否成立並不明確,足以損及股東利益,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確定之狀態復得以本確認判 決加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2人均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被告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1 日召開103年度之股東會,依股東會當日發送之「會議議程 」,其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並說明「因股東有優 先承購權(附件四),郭炳堂以同等金額1億2千萬元新台幣 優先承購,已按程序存入定金1千2百萬元,分別於103年5月 15日與5月20日存入一銀麻豆分行東隆針織公司帳戶內,是 否1億2千萬元售予郭炳堂,以提請公決」,嗣原告於103年6 月30日收受被告公司寄送之103年度股東會之會議紀錄,其 記載「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決議:「①顧及 股東權益,以高價1億3千萬元,以郭炳堂優先承購拍板通過 。②以全席得高票9,673股佔資本額12,000股的80%,由郭 炳堂承購」(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
二、被告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2百萬元,股份總數12 ,000股,均為普通股,依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股東代 理出席股東會表決權之上限為360股,系爭議案之表決權數 未符合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股 東會決議並未成立:
(一)103年股東會親自出席股數為2,157股,委託出席股數為9, 610股,缺席股數為233股,合計為12,000股,有效出席股 數為11,767股。雖被告之準備書狀記載委託出席股數為9, 564股,兩者相差46股,係因這46股即是原告郭汯潓之子 郭一村所持有,所以原告郭汯潓於系爭股東會時受訴外人 郭一村委託出席股東會,甚明。又「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1人同時受2人以上股東 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3,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 法第177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依其規定計算,系爭股東會 所得行使出席股東表決權之權數為6,830表決權,此部分 含原告郭汯潓387股加上代理兒子郭一村之46股計為433表 決權,則依法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表決權數為3,416 權數。
(二)又「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 決權。」公司法第178條定有明文,郭炳堂為被告公司之 股東兼董事長,則被告公司廠房出售,郭炳堂屬利害關係 人,其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其本 身及代理之股數不應計入有效表決權數。再者,依所謂贊 成出售之人,其等有效股數為:①鄭安吉其股數為235股 (80股親自+155股代理);②郭吳素鑾480股(120股親 自+360股代理);③郭正勳560股(200股親自+360股代



理);④郭陳秀琴405股(45股親自+360股代理);⑤陳 郭劭美295股(75股親自+220股代理);⑥郭炳堂(因利 害關係人,其股數不應列入,亦不得代理他人)。據此贊 成之權數計為1,975權數,並未逾法定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規定,即並未逾3,416權數,縱加上郭炳堂400權數 ,亦僅2,375權數,亦未超過法定3,416權數之要求,系爭 股東會決議並未成立。
三、被告公司早已停業多年,被告公司廠房之出售係屬被告公司 主要財產之讓與,被告公司董事會並未依公司法第185條第5 項規定,提出系爭議案,被告公司所為,已屬違法。系爭股 東會決議之方法,已違反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第178條及 第185條第1項第2款及第5項之規定,自為顯然。為此特於法 定30日內,依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訴請撤銷該決議。四、綜上,系爭股東會決議並未成立,縱系爭股東會決議成立, 然其決議方法,實屬違反法令有撤銷之原因。並聲明:(一 )先位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備位聲明 :系爭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參、被告則以:
一、被告公司出售廠房之議案並非經過一次討論,即行決定。早 於78年被告公司就有此等決策,當初原告之父親擔任董事長 時期就決定出售廠房結束公司,但一直遲遲賣不出去。被告 公司101年12月1日101年度第一次股東常臨時會議記錄當時 就系爭廠房出售之決議為:「(一)為符合規定,董事長在 102年4月30日前提出不動產鑑價師之鑑價報告並解除一切租 約,將土地房屋騰空,並完成交易。(二)以後交易價格, 不能低於1億1千萬元整,股東優先」,顯然股東會已同意出 售系爭廠房,即符合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系爭股東會決 議只是在確認101年12月1日決議之執行,並無疑問。二、股東優先承購,乃是以同一價格優先,並非排除股東以外之 人承購,此依股東會決議而來,並無違法。
三、系爭股東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 意:
(一)公司法第177條、178條乃是對於表決權之限制,並非限制 出席權限,此由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並不是就代理出席權限之限制。依代替簽到簿之103 年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可知全部股東都有委託出席或親自 出席,本次會議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 席,並無疑問。




(二)原告等就郭炳堂有無表決權有疑義,查系爭廠房之出售對 於被告公司及股東而言主要是「價格」,因為公司早已結 束營業,已經計畫要清算了,被告公司一直在處分資產, 結束營業,對被告公司而言,處分資產主要是價格,資產 出售給誰對被告公司並無影響,郭炳堂購買土地乃是因為 土地以1億1千萬元價格多次賣不出去,為了股東利益,郭 炳堂以相當優惠高於市價的價格承購,並無有公司法第17 8條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不得加入 表決或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之情形。
(三)親自出席股數總數2,157,代理出席股數為9,564,與未出 席股數(周鎮67股、陳昭憲58股、陳秦昇108股、郭一村4 6股),合計12,000股,總投票權數為6,784票。原告郭汯 潓主張有代理郭一村46股出席系爭股東會,經查,郭一村 並無到場開會之資料,詢之法定代理人郭炳堂亦稱印象中 並沒有看到郭一村。而郭一村之股利乃郭淑慎簽名具領, 無法由現存證據顯示郭一村確實有來開會,又郭一村只有 46票,影響不大,如確實有來(被告否認),被告也沒有 必要隱匿其有開會之事證。表決當日絕大部分人同意,且 訴外人蕭碧玉並未表示反對,系爭股東會確有表決權過半 數同意。
四、法院對於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 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公司法第189-1條定有 明文。查系爭廠房早於78年時就有計畫要出售,因為屬於工 業用地、道路用地及農地,一直都賣不出去,延宕至今。10 2年4月8日估價總值1億1,368萬2,697元,扣除(不含道路用 地)增值稅,總共8,226萬1,606元。今以1億3千萬元出售予 郭炳堂,對於公司不只無害,除一般合理利潤外,尚額外獲 利1,631萬7,303元,退萬步言,縱使有撤銷之事由,此決議 一旦撤銷,在政府打壓房地產之政策下,系爭廠房恐再無1 億3千萬元之出售價格,實無必要撤銷決議重新開會云云,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2人均為被告公司之股東。
二、被告公司於103年6月21日召開103年度股東會。依股東會當 日發送之「會議議程」,其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 並說明「因股東有優先承購權(附件四),郭炳堂以同等金 額1億2千萬元新台幣優先承購,已按程序存入定金1千2百萬 元,分別於103年5月15日與5月20日存入一銀麻豆分行東隆 針織公司帳戶內,是否1億2千萬元新台幣售予郭炳堂,以提 請公決」。




三、原告於103年6月30日收受被告公司寄送之103年度股東會之 會議紀錄記載「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決議: 「①顧及股東權益,以高價新台幣1億3千萬元,以郭炳堂優 先承購拍板通過。②以全席得高票9,673股佔資本額12,000 股的80%,由郭炳堂承購」(即系爭股東會決議,原告認該 決議未成立)。
四、被告公司早已停業多年,系爭廠房之出售係屬被告公司主要 財產之讓與。
五、被告公司資本總額為12,000,000元,股份總數12,000股,均 為普通股。依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股東代理出席股東 會表決權之上限為360股。
六、被告提出被告公司92年12月6日92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常會 會議議程記載「三、董事長郭炳揚先生指示,本公司應於年 底前出售財產並結束」。
七、被告提出被告公司101年6月2日101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議程記 載「七、報告事項(一)去年9月,本會被授權全權處理本 廠地,仍然未出好訊息,未達到成委託目的價位,故歸原今 年度股東常會,股東會有意願競標云云。十、臨時動議:( 1)股東郭炳堂,提議:本廠農、主、道產值,以公告現值 共額1億1千多萬元,其中道路用地公告現值為1千餘萬元, 公司如果這樣產值額,出手很難找到買手。如果道路用地值 額以公告現值10%以上之額度,可能出手較容易?」。八、被告提出被告公司101年11月7日第14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 議議程記載「七、討論事項:本公司工業用地2805.99坪、 農地916.88坪、道路用地215.88坪,單價以口頭報告,總價 約1億1,000萬。」、「主席報告:本公司資產廠地已有找到 買主,而購買意願報告書乙份,詳細諮詢請來永慶不動產善 化南科加盟店,承辦人康芯萱在會場報告,所買主總價1億1 ,000餘萬元總價已經去年委任本公司董監事會之總金額以上 了,並經本董監事會全體舉手同意出售之決議,介紹人為佣 金2%等等。」、「臨時動議:劉炳楠常務監察人及周登龍 董事提議,郭汯潓常務董事附議:出售資產必以股東利益為 優先考量,並附資產處置方式報告書」。
九、被告提出被告公司101年12月1日101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常會 會議議程記載「決議(一)為符合規定,董事長在102年4月 30日前提出不動產鑑價師之鑑價報告,並解除一切租約,將 土地房屋騰空。並完成交易。(二)以後交易價格不能低於 1億1千萬元整,股東優先」。
十、被告提出被告公司102年6月1日102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議程記 載「八、討論事項:二、廠房出售案。說明:經本公司第14



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底價為1億1千萬元,股東競價優 先,請公決。決議:競價流標(沒訂金、沒現金)」。、被告提出被告公司103年4月27日第14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 議議程,記載「七、討論事項:三、現在東隆土地全是董事 長先父購買,郭炳堂意向買地作紀念案…。決議:①會中提 議有意買者出價超越1億1千萬以上(約1億3千萬元)請買者 在近日中,盡快指日與公司討論洽談後,並提出押有溢價1 億3千萬的斡旋金來予公司。拿到斡旋金後,馬上開董監事 會討論接受,②董事長收到出售之斡旋金後,即期召開董監 事時再並請買手互見面」。
、系爭股東會有如附表所示之股東親自出席,出席股東之自有 股數、代理股數及扣除依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不予計算 部分之有效表決權數如附表所示(兩造就原告郭汯潓有無代 理股東郭一村出席系爭股東會,有爭執)。
、系爭股東會議記錄記載「出席股數」2,102股,「委託股數 」9,665股,「缺席股數」233股,但上開記載係將親自出席 之股東蕭碧玉所有之55股誤算入「委託出席」。、郭一村係被告公司之股東,股數有46股。伍、得心證之理由:
本案爭執之關鍵在於:系爭議案是否經出席股東有效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被告公司董事長郭炳堂就系爭議案是否為利 害關係人?其就系爭議案是否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 人行使表決權?經查,
一、按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 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 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 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 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 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系爭股東會有如附表所示之股東親自出席,出席股東之自有 股數、代理股數及扣除依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不予計算 部分之有效表決權數如附表所示。系爭股東會議記錄記載「 出席股數」2,102股,「委託股數」9,665股,「缺席股數」 233股,但上開記載係將親自出席之股東蕭碧玉所有之55股 誤算入「委託出席」,均業如前述,既然被告公司製作之系 爭股東會議記錄記載「出席股數」2,102股,「委託股數」9 ,665股,上開記載又係將親自出席之股東蕭碧玉所有之55股 誤算入「委託出席」,則當日「親自出席股數」應為2,157 股(2,102+55=2,157),「委託出席股數」應為9,610股 (9,665-55=9,610),「缺席股數」為233股,被告主張



「委託出席股數」僅9,564股,「缺席股數」為279股(周鎮 67股、陳昭憲58股、陳秦昇108股、郭一村46股),自不足 採。原告主張原告郭汯潓有代理郭一村(46股)出席,「委 託出席股數」係9,610股(9,564+46=9,610),「缺席股 數」為233股,未剔除郭炳堂本身及其代理之表決權數之有 效表決權數為6,830股(6,784+46=6,830),堪信屬實。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股 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 之總數。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 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公司法第178條 、第18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東會決議,係決議將被 告公司之廠房出售予被告公司董事長(兼股東)郭炳堂,倘 出售價格過低,對郭炳堂有利,但對被告公司不利,是郭炳 堂對系爭議案自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依 上開規定,郭炳堂就系爭議案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 股東行使其表決權,郭炳堂自己之股數及代理出席之股數, 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是系爭股東會之有效表決權 數應為6,430股(6,830-400=6,430)。四、被告雖主張系爭議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云云, 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公司股東鄭安吉郭吳素鑾郭正勳、郭陳秀 琴、郭劭美(即陳郭劭美)、賴鄭秀華雖均證稱:103年6 月21日當天,有表決廠房出售案,其等贊成廠房出售案。 但就何人計票,鄭安吉證稱:由董事長計算。郭吳素鑾證 稱:郭炳堂女兒(即郭劭美)計票。郭正勳證稱:郭劭美 計票。郭陳秀琴證稱:郭正勳郭劭美計票。郭劭美證稱 :(有無人計算票數?)沒有仔算的算。賴鄭秀華證稱; (當天是否有人唱你的名字,問你是否同意?)當天沒有 唱名,我是拍手贊成而已等語(10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筆 錄),其中郭陳秀琴郭正勳郭吳素鑾均證稱由郭劭美 計票,但郭劭美卻證稱:沒有仔算的算,可見就系爭議案 之表決,被告公司並沒有確實計票,且上開表示贊成系爭 議案之股東,其親自及代理之有效表決權數僅2,139股(2 35+480+560+405+295+164=2,139),並未超過有效 表決權數6,430股之半數,被告公司主張系爭議案經有效 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云云,尚難採信。
(二)證人即被告公司股東蕭碧玉郭鄭明貴郭汯潓(原告) 、周淑真、李 姱、王錦萍鄭芳蘭鄭宗武李施錦鶴李輝榮郭正雄、陳郭鍈瑱、林正亮郭淑瓊(原告)



、被告公司股東劉楩楠之女兒劉芬慧(系爭股東會當日陪 同劉楩楠參加)均證稱:未表示贊成系爭議案等語(103 年11月26日、10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見上開股 東並未同意系爭議案,而上開股東親自及代理之有效表決 權數共3,658股(415+450+387+435+81+60+361+80 +27+27+150+313+144+188+540=3,658),已超過 有效表決權數6,430股之半數,可見系爭議案未經有效表 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依上開說明,該決議自不成立。陸、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決 議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訴之預備合併,係指 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 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 判決之訴之合併。先位請求無理由,為後位請求之停止條件 ,先位請求有理由,係後位請求之解除條件。故訴之預備合 併,法院應先就先位之訴為調查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 備位之訴即毋庸裁判,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 位之訴為裁判。本件原告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其備位之訴即 毋庸裁判,附此敘明。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附表:
┌──┬──────┬────┬────┬─────────┐
│編號│親自出席人員│自有股數│代理股數│投票權(代理股數不│
│ │ │ │ │超過總股數3%) │
├──┼──────┼────┼────┼─────────┤
│1 │郭鄭明貴 │90 │383 │450 │
├──┼──────┼────┼────┼─────────┤
│2 │郭汯潓 │150 │237 │387 │
├──┼──────┼────┼────┼─────────┤
│3 │郭淑瓊 │100 │88 │188 │
├──┼──────┼────┼────┼─────────┤
│4 │郭淑慎 │0 │188 │188 │




├──┼──────┼────┼────┼─────────┤
│5 │郭吳素鑾 │120 │813 │480 │
├──┼──────┼────┼────┼─────────┤
│6 │郭炳堂 │204 │196 │400 │
├──┼──────┼────┼────┼─────────┤
│7 │郭陳秀琴 │45 │568 │405 │
├──┼──────┼────┼────┼─────────┤
│8 │郭正勳 │200 │974 │560 │
├──┼──────┼────┼────┼─────────┤
│9 │陳郭劭美 │75 │220 │295 │
├──┼──────┼────┼────┼─────────┤
│10│鄭安吉 │80 │155 │235 │
├──┼──────┼────┼────┼─────────┤
│11│蕭碧玉 │55 │3,420 │415 │
├──┼──────┼────┼────┼─────────┤
│12│周淑真 │75 │939 │435 │
├──┼──────┼────┼────┼─────────┤
│13│劉楩楠 │255 │285 │540 │
├──┼──────┼────┼────┼─────────┤
│14│郭正雄 │15 │135 │150 │
├──┼──────┼────┼────┼─────────┤
│15│李 姱 │27 │54 │81 │
├──┼──────┼────┼────┼─────────┤
│16│王錦萍 │0 │60 │60 │
├──┼──────┼────┼────┼─────────┤
│17│陳慧萍 │0 │189 │189 │
├──┼──────┼────┼────┼─────────┤
│18│鄭芳珠 │90 │0 │90 │
├──┼──────┼────┼────┼─────────┤
│19│鄭俊彥 │80 │0 │80 │
├──┼──────┼────┼────┼─────────┤
│20│林正亮 │78 │66 │144 │
├──┼──────┼────┼────┼─────────┤
│21│鄭芳蘭 │41 │320 │361 │
├──┼──────┼────┼────┼─────────┤
│22│鄭宗武 │80 │0 │80 │
├──┼──────┼────┼────┼─────────┤
│23│李施錦鶴 │27 │0 │27 │
├──┼──────┼────┼────┼─────────┤
│24│陳郭鍈瑱 │79 │234 │313 │




├──┼──────┼────┼────┼─────────┤
│25│賴鄭秀華 │164 │0 │164 │
├──┼──────┼────┼────┼─────────┤
│26│潘榮山 │0 │40 │40 │
├──┼──────┼────┼────┼─────────┤
│27│李輝榮 │27 │0 │27 │
├──┼──────┼────┼────┼─────────┤
│ │出席總股數 │2,157 │ │ │
├──┼──────┼────┼────┼─────────┤
│ │代理出席股數│ │9,564 │ │
├──┼──────┼────┼────┼─────────┤
│ │總投票權 │ │ │6,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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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隆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