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66號
TNDV,103,訴,1466,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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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蘭美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吳濱旭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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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