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楊惠雅
被 告 林國慶
黃財順
蔡志文
何時聞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被告林國慶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被告黃財順及何時聞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被告蔡志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國慶、黃財順、何時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蔡志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林國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魚龍 門鮮魚湯店」與訴外人張寶玉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美吉美早餐店」為鄰居關係,兩人自98年起即 多次因細故彼此心生怨懟,口角爭訟不斷。被告林國慶先於 100年4月間某日凌晨某時朝張寶玉經營之「美吉美早餐店」 門口鐵捲門及地板潑灑紅色油漆,藉以恫嚇張寶玉,然被告 林國慶認該次潑漆行為未達恐嚇示警之效果,復於102年11 月初與被告黃財順謀議要再次潑漆洩恨,並由被告黃財順覓 得被告蔡志文下手實施潑漆。嗣於102年11月19日凌晨,被 告黃財順偕同被告蔡志文、何時聞與林國慶碰面,一行人先 勘查現場地形及逃逸路線後,再至卡拉0K店飲酒唱歌,旋於 當日凌晨4時許,由被告蔡志文購買紅色油漆1罐調和甲苯後 ,朝訴外人張寶玉所經營之「美吉美早餐店」店門潑灑,詎 油漆混合甲苯可燃性成分碰觸爐火不慎引燃火勢,致原告所 居住之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燒燬變形不堪使用而喪失建築物之主要效能。案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63 89號、103年度偵字第111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被告林國慶犯毀損器物罪,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又犯共同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被告黃財順犯共同過失致死罪 ,處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蔡志文犯共同過失致死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何時聞犯共同過失致死罪,處 有期徒刑1年在案。被告四人對於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顯有 過失,且被告四人之行為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受有燒燬變形 不堪使用之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四人就原告所受 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共計223,550元、附表 二所示之房屋整修費用375,000元及系爭房屋因火災受有跌 價損失688,000元,合計共1,286,550元之損害。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86,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物品損壞部分:
⑴附表編號一之電熱器、編號二之洗衣機,因為放置在後 院,鄰近鐵板,因受熱而有變形。編號三之冰箱,其原 所在位置如警卷編號70之照片右側所示,冰箱於火災事 故發生當時,雖然沒有被火燒到,但消防隊灌救時,整 個水勢灌下來,因原告無法確定線路是否故障受損,不 敢插電使用。編號8之流理台受損情形,可從照片中看 出。
⑵編號9至12之物品,其原有位置亦可從照片中看出。編 號4至26之部分,因為灌救時泡水受損,已無法使用。 ⑶本件火災發生時,火勢將系爭房屋三樓之物品全部燒燬 。而消防人員進入系爭房屋內搶救時,水勢從三樓往一 樓傾洩,而一樓又設有門檻之故,導致一樓積水約5公 分高,諸多物品因此不堪繼續使用。
⒉系爭房屋整修費用部分:
⑴原告為求於最短期間內搬回系爭房屋居住,且經濟能力 有限之狀況下,乃先向銀行貸款以取得修繕費用。原告 係先請訴外人佑成工程行整修房屋內部,再請旺家工程 行於梅雨季來臨前整修三樓頂樓,以防再次遭水侵襲。 ⑵原告請求房屋整修費375,000元部分,原告實際支出分
別為72,382元、224,000元,合計共296,382元。另因隔 壁東門路212巷5號房屋整棟樓房均遭火勢波及,該住戶 迄今並未整修房屋,亦未清理遭燒燬之廢棄物,現每逢 下雨,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與5號共用之牆壁部分就會 滲水,且因5號房屋之住戶並未整修房屋,縱使原告先 整修系爭房屋,也無法阻隔繼續滲水之問題。
⑶原告係98年11月購買系爭房屋,99年1月進行第一次裝 潢(費用為10萬元),99年2月正式入住,至本件火災 事故發生前另進行第二次裝潢(費用為176,100元), 第二次裝潢完成交屋隔日即發生本件火災事故,原告所 支出之裝潢費用部分,即不應計算折舊。
⒊系爭房屋價值下跌部分:系爭房屋為56年間所建造,於本 件火災事故發生後,已無法藉由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方式評 定價格,實際上難以提出房屋跌價之相關證明。三、被告林國慶、黃財順、何時聞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並辯稱: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過高 ,當初消防局預估財物損失僅4、50萬元。且本件火災事故 之起火點並非位於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內,當初火災發生時訴 外人張寶玉並未極力救火,才使火災造成之損害擴大等語。四、被告蔡志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國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魚龍門鮮魚湯店」與訴外人張寶玉所經營位於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美吉美早餐店」為鄰居關係 ,兩人自98年起即多次因細故彼此心生怨懟,口角爭訟不斷 。被告林國慶先於100年4月間某日凌晨某時朝張寶玉經營之 「美吉美早餐店」門口鐵捲門及地板潑灑紅色油漆,藉以恫 嚇張寶玉,然被告林國慶認該次潑漆行為未達恐嚇示警之效 果,復於102年11月初與被告黃財順謀議要再次潑漆洩恨, 並由被告黃財順覓得被告蔡志文下手實施潑漆。嗣於102年 11月19日凌晨,被告黃財順偕同被告蔡志文、何時聞與林國 慶碰面,一行人先勘查現場地形及逃逸路線後,再至卡拉0K 店飲酒唱歌,旋於當日凌晨4時許,由被告蔡志文購買紅色 油漆1罐調和甲苯後,朝訴外人張寶玉所經營之「美吉美早 餐店」店門潑灑,詎油漆混合甲苯可燃性成分碰觸爐火不慎 引燃火勢,致原告所居住之系爭房屋燒燬變形不堪使用而喪 失建築物之主要效能。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 字第16389號、103年度偵字第111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 庭以103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被告林國慶犯毀損器物罪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共同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2 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被告黃財順犯共同過失 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蔡志文犯共同過失致死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何時聞犯共同過失致死 罪,處有期徒刑1年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照片、平面 圖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一 審卷宗全卷卷證資料核閱無訛,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 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 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 苟損害已發生,縱當事人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法院仍應斟 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斷不 能以當事人不能證明其實際所受損害,即率以駁回其請求,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9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經查,被告林國慶就其於102年11月19日與被告黃財順、蔡 志文、何時聞等人共同謀議而推被告蔡志文對訴外人張寶玉 所經營之早餐店潑漆,而因被告蔡志文一時不慎將易燃物質 之油漆與甲苯潑至爐火上,釀致燒燬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等 情,業經認定如上,又原告所受上述損害,復與被告之行為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對其所受損害負 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茲就原告提出之財物損失清單分別審酌如下: ⒈附表一即1F-3F動產之損害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8、30至38部分:經核原告主 張之數量與常情相符、價格與一般市價相當,且到庭被 告表示不爭執有各該項目,僅辯稱金額過高,並應考慮 折舊,是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均使用相當年數,且家庭物 品不宜依課稅用或行政機關計算報廢之相關規定定其折 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8、30至38部分,依原 告所主張金額之二分之一定之。
⑵附表一編號20、29部分:經核原告主張上開部分之數量 與常情相符、價格與一般市價相當,且被告亦未爭執之 ,惟編號20、29部分乃衣物,部分使用超過10年,又本
院認家庭物品不宜依課稅用或行政機關計算報廢之相關 規定定其折舊,爰依原告主張金額之三分之一定之。 ⑶附表一即1F-3F動產之損害,合計為105,109元。 ⒉附表二即1F-3F房屋整修部分:經核原告所提附表二之單 據,其價格與一般市價相當,爰依該金額判准之。 ⒊系爭房屋跌價損失部分:原告固主張因此火災事件,受有 系爭房屋跌價損失等語,惟系爭火災造成原告受有系爭房 屋毀損之損害,則計算原告之損害金額應以修復系爭房屋 所需費用為準,原告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修復後尚 有價值減損668,000元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 不能證明,不應准許。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之損害合計為480,109元【計算式:105 ,109(元)+375,000(元)=480,109(元)】。基此, 原告就此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在此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又按在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 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觀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此項保險人之代位權係權利 之法定移轉,財產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後,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待被保險人另為 債權讓與之表示,即在不逾保險金給付範圍內移轉與保險人 ,亦即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固不因受領保 險金而喪失,但在上開範圍內移轉與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 再為請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參照)。經 查,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其因本件火災已由訴外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火災保險金121,454元,是 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於扣除上開火災保險金後, 原告尚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58,655元【計算式:480,109( 元)-121,454(元)=358,655(元)】。 ㈥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對原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務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在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 時,始負遲延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 3年5月28日送達被告林國慶;於103年5月29日送達被告黃財 順及何時聞;於103年5月30日對被告蔡志文為寄存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14至17頁),應以起訴狀繕 本送達認定發生催告效力,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林國慶自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3年5月29日起,被告黃財 順及何時聞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3年5月30 日起,被告蔡志文自103年6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358,655元,及被告林國慶自103年5月29日 起,被告黃財順及何時聞自103年5月30日起,被告蔡志文自 103年6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准予免為 假執行,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業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之,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一(1F-3F動產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規格 │數量│購買年│原告請求之│准許之金額│准許│
│ │ │ │ │份 │金額(新臺│(新臺幣)│比例│
│ │ │ │ │ │幣) │ │ │
├──┼───────┼─────┼──┼───┼─────┼─────┼──┤
│ 1. │儲熱式電熱器(│15加侖 │1部 │ 99年 │ 7,000元│ 3,500元│1/2 │
│ │鑫司) │ │ │ │ │ │ │
├──┼───────┼─────┼──┼───┼─────┼─────┼──┤
│ 2. │洗衣機(西屋)│LA-7005V │1部 │ 99年 │ 7,000元│ 3,500元│1/2 │
│ │ │ │ │ │ │ │ │
├──┼───────┼─────┼──┼───┼─────┼─────┼──┤
│ 3. │冰箱(三洋) │Prime │1部 │ 99年 │ 15,000元│ 7,500元│1/2 │
│ │ │Selection │ │ │ │ │ │
├──┼───────┼─────┼──┼───┼─────┼─────┼──┤
│ 4. │42吋電視(奇美│TL-42X7000│1部 │ 99年 │ 20,000元│ 10,000元│1/2 │
│ │) │D │ │ │ │ │ │
├──┼───────┼─────┼──┼───┼─────┼─────┼──┤
│ 5. │DVD撥放器( │Gigaset │ │ 99年 │ 12,000元│ 6,000元│1/2 │
│ │Pioneer) │AL180 │ │ │ │ │ │
├──┼───────┼─────┼──┼───┼─────┼─────┼──┤
│ 6. │微波爐(SHARP │ │1部 │ 99年 │ 3,000元│ 1,500元│1/2 │
│ │) │ │ │ │ │ │ │
├──┼───────┼─────┼──┼───┼─────┼─────┼──┤
│ 7. │儲物櫃 │日本製 │1個 │ 99年 │ 10,000元│ 5,000元│1/2 │
│ │ │ │ │ │ │ │ │
├──┼───────┼─────┼──┼───┼─────┼─────┼──┤
│ 8. │電腦組機(無線│AU/SUS六核│1部 │100年 │ 25,000元│ 12,500元│1/2 │
│ │鍵盤滑鼠、音箱│心電腦 │ │ │ │ │ │
│ │) │ │ │ │ │ │ │
├──┼───────┼─────┼──┼───┼─────┼─────┼──┤
│ 9. │太空座椅 │ │1個 │100年 │ 500元│ 250元│1/2 │
├──┼───────┼─────┼──┼───┼─────┼─────┼──┤
│ 10.│和式椅 │ │1個 │100年 │ 500元│ 250元│1/2 │
├──┼───────┼─────┼──┼───┼─────┼─────┼──┤
│ 11.│延長線(聲寶)│ │2條 │101年 │ 700元│ 350元│1/2 │
├──┼───────┼─────┼──┼───┼─────┼─────┼──┤
│ 12.│無線電話機( │Gigaset │1部 │ 99年 │ 1,500元│ 750元│1/2 │
│ │CIEMENS) │AL180 │ │ │ │ │ │
├──┼───────┼─────┼──┼───┼─────┼─────┼──┤
│ 13.│電風扇(1大1小│大同16吋、│2部 │ 99年 │ 2,400元│ 1,200元│1/2 │
│ │) │Sharp │ │ │ │ │ │
│ │ │SK-H102KB │ │ │ │ │ │
├──┼───────┼─────┼──┼───┼─────┼─────┼──┤
│ 14.│LED燈 │600W LED投│1個 │100年 │ 1,200元│ 600元│1/2 │
│ │ │射燈 │ │ │ │ │ │
├──┼───────┼─────┼──┼───┼─────┼─────┼──┤
│ 15.│數位相機 │DMC-FX38 │1部 │ 98年 │ 15,000元│ 7,500元│1/2 │
│ │(Panasonic) │ │ │ │ │ │ │
├──┼───────┼─────┼──┼───┼─────┼─────┼──┤
│ 16.│數位相機 │EX-Z40 │1部 │ 98年 │ 12,000元│ 6,000元│1/2 │
│ │(Konica) │ │ │ │ │ │ │
├──┼───────┼─────┼──┼───┼─────┼─────┼──┤
│ 17.│餐桌 │ │1張 │ 99年 │ 2,500元│ 1,250元│1/2 │
├──┼───────┼─────┼──┼───┼─────┼─────┼──┤
│ 18.│床板及床頭櫃 │ │1組 │101年 │ 5,000元│ 2,500元│1/2 │
├──┼───────┼─────┼──┼───┼─────┼─────┼──┤
│ 19.│床墊 │ │1張 │ 99年 │ 700元│ 350元│1/2 │
├──┼───────┼─────┼──┼───┼─────┼─────┼──┤
│ 20.│衣服 │ │20件│88年至│ 20,000元│ 6,667元│1/3 │
│ │ │ │ │102年 │ │ │ │
├──┼───────┼─────┼──┼───┼─────┼─────┼──┤
│ 21.│時鐘 │ │1個 │ 99年 │ 350元│ 175元│1/2 │
├──┼───────┼─────┼──┼───┼─────┼─────┼──┤
│ 22.│立鏡 │ │1個 │ 99年 │ 1,500元│ 750元│1/2 │
├──┼───────┼─────┼──┼───┼─────┼─────┼──┤
│ 23.│白色書櫃 │日式,兩座│2個 │ 99年 │ 1,500元│ 750元│1/2 │
├──┼───────┼─────┼──┼───┼─────┼─────┼──┤
│ 24.│涼席及腳墊 │ │1個 │ 99年 │ 1,500元│ 750元│1/2 │
├──┼───────┼─────┼──┼───┼─────┼─────┼──┤
│ 25.│檯燈(東亞LED │ │1部 │100年 │ 1,200元│ 600元│1/2 │
│ │) │ │ │ │ │ │ │
├──┼───────┼─────┼──┼───┼─────┼─────┼──┤
│ 26.│組裝式置物塑膠│ │1個 │ 99年 │ 1,500元│ 750元│1/2 │
│ │櫃 │ │ │ │ │ │ │
├──┼───────┼─────┼──┼───┼─────┼─────┼──┤
│ 27.│冷氣(三樓) │ │1部 │102年 │ 8,000元│ 4,000元│1/2 │
├──┼───────┼─────┼──┼───┼─────┼─────┼──┤
│ 28.│棉被(三樓) │ │2件 │101年 │ 4,000元│ 2,000元│1/2 │
├──┼───────┼─────┼──┼───┼─────┼─────┼──┤
│ 29.│衣服(三樓) │ │40件│88年至│ 20,000元│ 6,667元│1/3 │
│ │ │ │ │102年 │ │ │ │
├──┼───────┼─────┼──┼───┼─────┼─────┼──┤
│ 30.│木椅(三樓) │ │4張 │ 99年 │ 2,000元│ 1,000元│1/2 │
├──┼───────┼─────┼──┼───┼─────┼─────┼──┤
│ 31.│坐墊(三樓) │ │6個 │100年 │ 3,000元│ 1,500元│1/2 │
├──┼───────┼─────┼──┼───┼─────┼─────┼──┤
│ 32.│曬衣架(三樓)│ │1組 │100年 │ 500元│ 250元│1/2 │
├──┼───────┼─────┼──┼───┼─────┼─────┼──┤
│ 33.│旅行箱(三樓)│Samsonite │1個 │ 99年 │ 5,000元│ 2,500元│1/2 │
├──┼───────┼─────┼──┼───┼─────┼─────┼──┤
│ 34.│不銹鋼流理台(│ │1個 │ 88年 │ 3,000元│ 1,500元│1/2 │
│ │三樓) │ │ │ │ │ │ │
├──┼───────┼─────┼──┼───┼─────┼─────┼──┤
│ 35.│LED燈座及燈管 │ │2個 │102年 │ 2,400元│ 1,200元│1/2 │
│ │(三樓) │ │ │ │ │ │ │
├──┼───────┼─────┼──┼───┼─────┼─────┼──┤
│ 36.│風扇(三樓) │ │2部 │102年 │ 2,400元│ 1,200元│1/2 │
├──┼───────┼─────┼──┼───┼─────┼─────┼──┤
│ 37.│電暖爐(三樓)│ │1部 │101年 │ 3,500元│ 1,750元│1/2 │
├──┼───────┼─────┼──┼───┼─────┼─────┼──┤
│ 38.│烘碗機(三樓)│ │1部 │100年 │ 1,200元│ 600元│1/2 │
├──┼───────┴─────┴──┴───┼─────┼─────┼──┤
│合計│ │ 223,550元│ 105,109元│ │
└──┴────────────────────┴─────┴─────┴──┘
附表二(1F-3F房屋整修費用):
┌──┬─────────┬──┬──────┬─────┐
│編號│ 施作項目 │數量│原告請求金額│准許之金額│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1至3樓冷熱水管、電│1式 │ 20,000元 │ │
│ │線及排水管重拉 │ │ │ │
├──┼─────────┼──┼──────┤ │
│ 2. │1至3樓油漆工程 │1式 │ 35,000元 │ │
├──┼─────────┼──┼──────┤ │
│ 3. │1樓門檻泥作工程 │1式 │ 2,500元 │ │
├──┼─────────┼──┼──────┤ │
│ 4. │1樓玻璃更換 │1式 │ 500元 │ │
├──┼─────────┼──┼──────┤ │
│ 5. │1至2樓鐵厝工程(後│1式 │ 15,000元 │合計為 │
│ │陽台三面封清板) │ │ │375,000元 │
├──┼─────────┼──┼──────┤ │
│ 6. │2樓鋁門窗工程 │1式 │ 7,000元 │ │
├──┼─────────┼──┼──────┤ │
│ 7. │3樓外牆補強工程 │1式 │ 35,000元 │ │
├──┼─────────┼──┼──────┤ │
│ 8. │3樓鐵厝工程(頂樓 │1式 │100,000元 │ │
│ │含清運) │ │ │ │
├──┼─────────┼──┼──────┤ │
│ 9. │3樓地板磁磚重貼工 │1式 │ 50,000元 │ │
│ │程 │ │ │ │
├──┼─────────┼──┼──────┤ │
│ 10.│3樓浴室重建工程 │1式 │100,000元 │ │
├──┴─────────┴──┴──────┤ │
│合計:375,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