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ANNES)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桂美
法官 黃瑪玲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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