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472號
TNEV,106,南簡,472,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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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72號
上訴人 黃章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陸維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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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