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蔡祐倉
相 對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103年度裁全字第73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 103 年度裁全字第73號假處分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就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假處 分。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496號假處分執行程序執 行在案,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 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 103年度裁全 字第73號民事假處分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聲請人就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不 得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經本院以 103年 度司執全字第 496號假處分執行程序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處分卷審核,且相對人就上開假處分所 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之訴,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104年度補字 第 76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卷核閱無訛,且有 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