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陳益煇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被 告 陳益耀 陳子釗 陳思成兼莊佳青之訴訟承當人 莊伯安被 告 陳麗雪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 莊士賢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 莊慧心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士誠即莊伯庸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蔡政達(兼被告蔡政道、蔡錫鋆、蔡政廷之訴訟承 當人) 陳齡香 陳炳勲 陳光敏 李陳湄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理人 王文文被 告 孫陳秋月 孫弘人 孫弘哲 孫淑眞 孫淑芬 孫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陳麗雪、莊士誠、莊士賢、莊慧心尚未就其被繼承人莊伯庸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請原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前提出完整之聲明,並於庭期前補繳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捌拾玖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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