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移圍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03號
TNDV,102,訴,1203,201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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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靜慧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移圍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被
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A部分之圍牆、信箱(面積1平
方公尺)及B部分之瓦斯減壓閥設備(面積1平方公尺)拆除遷
移或重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000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0,500元×2平方公尺+50萬
元=54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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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