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翁瑞德 住臺南市○○區○○里0 鄰○○00號
被 告 曾泰瑞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上當事人間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4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育倫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王炯堯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翁瑞德
被 告 曾泰瑞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曾泰瑞當庭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與原告翁瑞德。
㈡、原告翁瑞德及被告曾泰瑞當庭撤回對方之傷害告訴(本院
104 年度易字第134 號)。
㈢、雙方就本件不得再主張其餘民、刑事之權利。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翁瑞德
被 告 曾泰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