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8號
TNDM,104,附民,48,201504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翁瑞德  住臺南市○○區○○里0 鄰○○00號
  被 告 曾泰瑞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號
上當事人間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34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育倫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王炯堯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翁瑞德
  被 告 曾泰瑞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曾泰瑞當庭給付新臺幣貳萬元與原告翁瑞德
 ㈡、原告翁瑞德及被告曾泰瑞當庭撤回對方之傷害告訴(本院
   104 年度易字第134 號)。
 ㈢、雙方就本件不得再主張其餘民、刑事之權利。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翁瑞德
  被 告   曾泰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