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82號
TNDM,104,聲,682,2015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勛
      彭冠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
聲沒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勛彭冠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812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三、被告黃國勛彭冠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修 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定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彭冠維緩起訴期間1 年 ,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8 小時;被告黃國勛緩起訴期間2 年,應向國庫支付3 萬元, 及參加法治教育8 小時。而被告二人均已履行前開緩起訴負 擔,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緩字第702 、703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扣 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已進行鑑定,認係仿冒品,有國際 影視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鑑定報告書、薈萃商標協 會台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按。上開扣案物屬被告違反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 單獨宣告沒收。至於聲請意旨引用商標法第83條,應屬舊法 之規定,應予更正。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
│1 │凱蒂貓手機殼 │43個 │
├──┼───────┼───┤
│2 │美樂蒂手機殼 │11個 │
├──┼───────┼───┤
│3 │大眼蛙手機殼 │1個 │
├──┼───────┼───┤
│4 │酷洛米手機殼 │1個 │
├──┼───────┼───┤
│5 │米奇手機殼 │12個 │
├──┼───────┼───┤
│6 │史迪奇手機殼 │8個 │
├──┼───────┼───┤
│7 │小熊維尼手機殼│2個 │
├──┼───────┼───┤
│8 │奇奇手機殼 │3個 │
├──┼───────┼───┤
│9 │跳跳虎手機殼 │2個 │
├──┼───────┼───┤
│ │小豬手機殼 │3個 │
├──┼───────┼───┤
│ │哆啦A夢手機殼│19個 │
├──┼───────┼───┤
│ │香奈兒手機殼 │2個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