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17號
TNDM,104,聲,617,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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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蓁庭
被   告 郭銀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蓁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銀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蓁庭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陳蓁庭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銀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 100年9月2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上揭案件業經判 決確定,經檢察官指揮執行,然被告及具保人經該署檢察官 通知限期協同到案未到等情,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限期到案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第四分局執行拘提後,因其不知去向,均無法拘提到案等 情,亦有永康分局104年3月31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第四分局104年4月8日南市 警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附卷可 憑。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 無著,足認其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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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