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926號
TPDV,90,訴,926,20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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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十樓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賴達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
   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
   仟零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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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