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功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奇翰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
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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