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94號
TNDM,104,簡,594,201504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啟瑞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412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原刑事案號:103年度易
字第1223號)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本件符合簡易
判決處刑之要件,並聽取蒞庭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就侵入住宅部分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啟瑞犯滯留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蘇啟瑞蘇啟洲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日下午3時許, 先後接獲其父蘇進丁(所涉教唆侵入建築物罪嫌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之來電而獲悉其父遭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穎霖公司)負責人胡炳昆以言語辱罵後,遂各自前往 穎霖公司瞭解緣由。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蘇啟瑞先行抵達 穎霖公司後,乃即在該公司警衛室前向警衛人員蔡明亮表示 欲找蘇進丁等語,蔡明亮見其來意不善,乃以電話通知法務 人員紀信守前來處理,然其後因紀信守不滿蘇啟瑞在旁不斷 喧鬧,便要求蘇啟瑞及稍後亦抵達之蘇啟洲兩人即刻自上開 警衛室前離開該公司,否則將對渠等提出刑事告訴等語,復 請蔡明亮令渠等離去,詎料蘇啟瑞蘇啟洲紀信守及蔡明 亮退去之要求,猶各自基於留滯穎霖公司附連圍繞土地內之 犯意,各自停留在該公司之內拒不離去,並直至渠等在蘇進 丁之強迫推移下,始行均退出穎霖公司鐵捲門之外(蘇啟洲 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另分104年度簡字第334號案)。二、蘇啟瑞另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又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 附連圍繞土地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獨自前去穎霖公司,並僅 在該公司警衛室前向蔡明亮表示欲找蘇進丁等語後,即未待 蔡明亮之同意,旋即逕自朝紀信守蘇進丁所在之該公司辦 公室前步行而去,並又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公 司入口廣場中,公然以「你法務無三小路用,我認識檢察官 (臺語)」等言詞辱罵紀信守,致其名譽因此受有損害(公 然侮辱部分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公訴不受理)。三、案經穎霖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出公訴,本院再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103年度易 字第1223號卷第65、101頁),核與告訴代理人紀信守及證 人蔡明亮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指述大致相符(偵卷103年度 他字第1262號卷第59、60、64、65、99、100頁,本院103年 度易字第1223號卷第57、58、65、81至85頁),被告有上開 2件行為,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前後二次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滯留建築 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及同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 土地罪。又被告先後2次犯行於時間上可相區隔,應係基於 各別之犯意,屬數行為,而非接續單一犯意、單一行為之數 舉動,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即不符接續犯之要件, 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先係因其父親退休金問題與 告訴公司間發生爭執,因而進入該公司欲與公司主事者理論 ,經管理員上前阻擋並要求離開公司廠區,被告拒不退去, 並與在場處理之告訴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又基於相同原因再 度未經同意即侵入告訴公司廠區,與告訴公司員工發生爭執 ,被告上開二行為可徵被告並無尊重他人對於私有土地、建 築之管領權限之情,該二次行為殊不足取,本院爰審酌被告 2次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審理時坦承犯行,並 極力請求與被害公司和解之犯後態度,惟被害公司不願原諒 被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戒。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 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