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26號
TNDM,104,審附民,26,201504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來
附民被告  吳帛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