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訓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43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廷訓犯重利罪,共拾叁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林廷訓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原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為「乘 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 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2 項 為「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 相關之費用。」,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 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被 告本案重利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4 4 條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林廷訓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 查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 97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附件 附表編號2 至3 、5 至9 、11至13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重利 罪,共10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錢,乘他人急迫之危,貸 與金錢,賺取高額利息,損害社會風氣,惡性非微,惟被告 尚知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目的、所得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 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 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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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日期借款地│借款人 │借款金額│約 定 利 息 │主文 │
│ │點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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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1月間, │王俊仁 │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
│ │在臺南市安南區│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外塭公園 │ │ │息1000元,並繳納2 期利息。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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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0月5日,│王銘松 │2萬元 │30天為1 期,每期利息為4000元│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安南區│ │ │,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4000元│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塭南里公園 │ │ │,並繳納4 個月份之利息。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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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0月初, │許世雄 │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在臺南市安南│ │ │為900 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區環福街220巷 │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弄2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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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1月10日 │方元林 │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
│ │左右,在臺南市│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安南區北安路5 │ │ │息。 │仟元折算壹日。 │
│ │段統一超商附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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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6月5日, │莊春燕 │1萬5千元│10天為1 期,每期利息為1500元│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永康區│ │ │,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某處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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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9-12月間 │林崑財 │2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安南│ │ │為1000元,預扣第一期利息,並│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區外塭某處 │ │ │取得利息約12000 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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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6至8月間 │邱隆安 │3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安南│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區北安路五段某│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統一超商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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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6月間,在│方智弘 │2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臺南市安南區長│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和路1段某處 │ │ │息,並取得利息約2 萬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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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9月16日,│魏森賢 │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安南區│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借款人住家 │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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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11月25日 │土雞仔(│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
│ │,在臺南市西港│真實姓名│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區借款人住家 │不詳) │ │息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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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年6月29日與│黃乾圖 │2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8月15日,在臺 │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南市安南區借款│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人住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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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年6月18日,│郭良慶 │1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在臺南市安南區│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住家 │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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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年7月至8月 │曾順興 │5萬元 │10天為1 期,每期每1 萬元利息│林廷訓犯重利罪,累犯,處拘│
│ │ │ │ │為1000元,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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