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78號
TPDV,90,訴,578,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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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四八六巷三十七弄四號一樓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巷八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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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