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程予甬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