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68號
TPDA,104,簡,68,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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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程予甬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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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