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12號
原 告 閣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湧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鄧蓓蒂
訴訟代理人 張琦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
院102年度簡字第4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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