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複 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張佳容律師 丁英泰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博良 劉彥谷被 告 王令僑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被 告 陳文棟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複 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被 告 吳國楨 王達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 告 譚伯郊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劉俞欣 温閔喬律師 賴麗容律師被 告 謝秋華 李政家 黃金堆 王令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李德洋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 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 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 滬聲字第14號判例、91年度台抗第631號、87年度台抗第633 號、81年度台抗第336號裁定參照)。二、本院前以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在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被告所涉刑事訴訟即將審 結,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 停止訴訟之裁定。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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