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潘亦禎
高瑞謙
被 告 汪岱陵(原名汪純禾、汪菊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汪岱凌之記載,應更正為「汪岱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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