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22號
TPDV,104,除,722,2015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簡美惠
代 理 人 郭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2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346878-0 │股票│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