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11號
TPDV,104,除,71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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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雷源嘉即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曾郭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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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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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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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雷源嘉即稻江土木技│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3年12月15日 │51,250元 │HD6478679 │
│ │師事務所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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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