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温仁維(即温興春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鍾燿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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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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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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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332957 2 │股票│1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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