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蕭日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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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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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紘慶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103年11月12日 │14,780元 │AE1532048 │
│公司 曾文慶 │行永春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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