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23號
TPDV,104,除,623,2015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茂煜運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民│103年5月29日│11,84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李志賢│生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茂煜運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