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宗益
代 理 人 李宗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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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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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金 額(新台幣)│年息(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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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81年8月28日 │未載 │5,000,000元 │13.5 │
│ │司、徐新洲、詹佳容│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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