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68號
TPDV,104,除,568,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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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金富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細蟬
代 理 人 張鳳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03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 │支票號碼 │
├──┼────────┼──────┼──────┼────┼─────┤
│001 │誼大實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6日│新臺幣 │CA0052647 │
│ │ │長春分行 │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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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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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